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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商品房认购协议无效-【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22:00:11 阅读: 来源:烟盒厂家

石家庄张女士问:   我是石家庄市人,去年12月初,为了给儿子准备婚房,我看中了某房产公司楼盘,于是,我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之后,我让儿子带着他女朋友去看房子,他们看后觉得房子的户型不是他们喜欢的,不想购买了。我跟家人商量后,决定不买该房产公司的房子了,但是房产公司却以签了认购协议为由,不给退还定金。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房产公司是否应返还我的定金?  记者调查: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再次联系了张女士,张女士表示,我们确实签了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约定3日内一次性付清房款,若逾期不给付房款,房产公司将不退还1万元定金。但是,我听朋友说这家房产公司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去房产公司查证,房产公司说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中,过几天就能办下来。因此,我觉得房产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与我签订认购协议明显是违法的,房产公司是否应退还1万元定金?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违反该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而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答疑: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刘进泽律师表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需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是房产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张女士签订了认购协议。然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张女士与房产公司所订立的认购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房产公司应当返还张女士1万元定金。  本报记者 刁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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