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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和担保扶持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9:58:36 阅读: 来源:烟盒厂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市政府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和担保扶持专项资金,以提高南京市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的积极性,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矛盾。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和担保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担保机构为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并对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政策性补助,以及为被担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贷款贴息补助。

第三条 市农办、发改委和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担保机构必须在南京市境内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且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提取风险准备金、责任准备金。

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被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在我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符合市“五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要求。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扶持政策

第六条 为鼓励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减轻农民合作社融资成本,对担保机构给予业务补贴。申请补贴的担保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业务年综合收费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补贴标准为年累计担保额(担保金额×担保月份数÷12)的4%。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完善生产储运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及市场营销必要的周转等向相关金融机构贷款,以一年为限根据银行结息单给予80%贴息。

第八条 2008年,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各郊县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和担保扶持的启动工作。从2009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2000万元专项资金,各郊县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按照五五分担的原则,市、区县共同落实对担保机构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已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责任的担保机构、被担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专业合作社所在郊县农办、发改局和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

第十条 郊县发改局负责审核担保机构补贴申请材料。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二)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年度会计报表;

(五)与有关银行及批准设立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

(六)担保合同和履约情况说明,必须提供每笔业务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代偿损失认定资料、代偿支付凭证等相关附件;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郊县农办负责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二)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四)银行或信用社贷款合同、资金拨付与到帐证明文件,担保机构的担保文件、利息支出凭据等相关附件,必须提供符合补贴范围的合作社业务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郊县农办负责汇总有关担保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补贴申请材料,由郊县农办、发改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上报市农办、发改局和财政局。上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文件;

(二)担保机构申请补贴的汇总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贴息的汇总表;

(四)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由中介机构审计,市农办、发改委和财政局审定后共同发文,市财政局通过郊县财政局将补贴及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为合作社业务提供担保的相应担保机构。

第五章 财务处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收到业务补助计入担保机构的补贴收入。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到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取消三年扶持资格,并责令退回全部补助资金。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审计机构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由财政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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