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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网--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2021-11-09 15:48:57 阅读: 来源:烟盒厂家

【案例】2000年5月,原告项某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ZF125—18两轮摩托车一辆。2000年8月5日17时20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马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GB7258—1997标准(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2001年3月31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元的判决。

问: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1、可以。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摩托车的灯光设计存在缺陷,虽然该产品缺陷没有直接造成产品使用者损害,但却间接的致使第三人受到身体伤害,依据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该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生产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房屋遗产继承,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离婚财产纠纷,属于侵权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标签:产品质量具体案例分析